(2016)冀0303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韩秀霞与苏春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秀霞,苏春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3民初1234号原告:韩秀霞。被告:苏春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于(系苏春立配偶)。原告韩秀霞与被告苏春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秀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春立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秀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元。事实与理由:孟姜镇晏屯村原来有一条出村道路,一条通向大河、一条通向南,下雨时雨水从该道路排到东面河道,2015年春,被告非法将其中一条走人、排水的道路堵死,致使今年夏天大量雨水无法排出,流进原告家地里,将原告家种植的一亩半玉米全部淹死,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经村、镇两级领导出面,要求被告将堵死的道路疏通,恢复原通水、通行,被告均未予理睬,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苏春立未出庭、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均系山海关区孟姜镇晏屯村村民,二人的承包地均位于村东头,以村东头水泥路尽头为起点,向东有一条未硬化的土路,道路向东延伸约100米左右后向南分岔形成丁字路口,原告承包地位于丁字岔路口东北方,被告承包地位于丁字岔路口东南方。2015年,为防止雨水流进自家承包地,被告将相邻其承包地西侧的约15米长度的土路用砖头瓦块、煤渣子等垫高十公分左右。上述被告垫高的土地系晏屯村村民下地干活的通道,村里没有专门的排水通道,被告将村道路垫高,影响了雨水往年的流向。据村委会成员陈述,今年雨水大,原告家承包地里水较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本院现场勘验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承包地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将挨着其承包地地头的村公共道路垫高,虽然意在防止雨水流进自家地里,但是影响了道路的高低走势,妨碍了原告承包地的排水,且其垫高的道路系村民公共的通道,并非其自有,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碍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1800元损失的诉请,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应当将其垫高的村公共道路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春立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垫高的村公共道路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二、驳回原告韩秀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苏春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