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许燕与李金虎、陈甲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燕,李金虎,陈甲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1715号原告许燕,女,65岁,1950年11月15日,地址:浑江区,被告李金虎,男,地址:浑江区,被告陈甲奎,男,地址:浑江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地址:浑江区,本院在审理许燕李金虎、陈甲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燕撤回起诉。审判员 姜延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