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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3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方国海与杜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海,杜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3957号原告:方国海,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杜文杰,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国海诉被告杜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国海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春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缪剑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