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3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方国海与杜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海,杜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3957号原告:方国海,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杜文杰,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国海诉被告杜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国海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春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缪剑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