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吴跳寸诉曾新来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跳寸,曾新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2506号原告:吴跳寸。被告:曾新来。本院在审理吴跳寸诉曾新来离婚纠纷一案中,吴跳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曾新来的起诉。本院认为,吴跳寸申请撤回对曾新来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跳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吴跳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薛 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江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