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执2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石小丰与侯国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小丰,侯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2288号原告石小丰,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侯国君,男,汉族,职工,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小丰诉被告侯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小丰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侯国君在xxxx号账户上的工资予以保全,限额16万元。原告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经查,被告侯国君在xxxx号账户上的工资,已被本院(2016)内0430执保77号执行裁定书予以冻结,限额5.4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石小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侯国君在xxxx号账户上的工资予以保全,限额1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轮侯于(2016)内0430执保77号执行裁定书。二、将原告提供担保的楼房(房权证号xx**)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淑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