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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黄山益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益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631号申请执行人:黄山益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燕春峰,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曹国栓,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黄山益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均因其他案件已被在先查封,除在先查封财产外,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黄山益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同时未能提供黄山市霸王山置业有限公司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    生代理审判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楚笑(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