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卢江发与潘水源、宋家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江发,潘水源,宋家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1917号原告:卢江发,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潘水源,男,1963年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宋家因,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江发与被告潘水源、宋家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江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江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江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后由原告卢江发负担837.5元。审判员 周金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钰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