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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卢江发与潘水源、宋家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江发,潘水源,宋家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1917号原告:卢江发,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潘水源,男,1963年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宋家因,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江发与被告潘水源、宋家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江发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江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江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后由原告卢江发负担837.5元。审判员  周金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钰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