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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1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杭州亚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洪许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亚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洪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亚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双流643号E5-1-149,组织机构代码:31125586-0。法定代表人何亚根。被执行人洪许斌,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杭州亚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洪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332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亚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全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浙A×××××(该车去向不明未能扣押),其他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被执行人洪许斌也因下落不明未能传唤到庭,本院拟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公安协助布控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本案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应待发现财产后再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3执1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杭州亚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洪许斌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昊执行员 潘国东执行员 戴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文彬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浙0103执1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亚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双流643号E5-1-149,组织机构代码:31125586-0。法定代表人何亚根。被执行人洪许斌,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梅城镇彭岭村河洲组11号,公民身份号码:34082419900218061X。杭州亚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洪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332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亚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全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浙A×××××(该车去向不明未能扣押),其他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被执行人洪许斌也因下落不明未能传唤到庭,本院拟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公安协助布控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本案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应待发现财产后再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3执1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杭州亚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洪许斌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吴昊执行员潘国东执行员戴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韦文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