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3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董宝玉与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宝玉,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民初749号原告:董宝玉,男,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杨韬,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玉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少侠,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宝玉诉被告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宝玉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董宝玉负担。审判员 赵文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享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