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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3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董宝玉与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宝玉,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民初749号原告:董宝玉,男,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杨韬,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玉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少侠,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宝玉诉被告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宝玉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董宝玉负担。审判员  赵文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享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