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3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齐根、叶海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齐根,叶海虹,屏南馨宝树农业有限公司,张齐勉,徐久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3民初1240号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翠屏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建珍,理事长。被告:张齐根,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叶海虹,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屏南馨宝树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南县屏城乡南湾村53号。法定代表人:张齐勉。被告:张齐勉,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徐久星,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齐根、叶海虹、屏南馨宝树农业有限公司、张齐勉、徐久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318元,减半收取计2159元,由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春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