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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彭小祥与陈建林、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祥,陈建林,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381民初1414号原告:彭小祥。被告:陈建林。被告张敏,系陈建林妻子。原告彭小祥与被告陈建林、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小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林、张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小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建林、张敏立即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赔偿违约金;二、被告陈建林、张敏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4日,被告陈建林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100000元,并约定期限为二个月,每个月结息一次,若不按时付息或到期未全额还清借款,则每天按借款总额的3%赔偿违约金。我于当日向被告陈建林提供了借款,但被告陈建林逾期后未能按期还本付息,经我多次向被告陈建林、张敏催收借款本息,被告未能偿还。双方由此成诉。被告陈建林、张敏未作答辩。原告彭小祥提交的所有证据,本院核实审查为真实有效证据,故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彭小祥与被告陈建林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建林、张敏系夫妻关系,故被告陈建林、张敏为家庭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彭小祥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建林、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彭小祥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1月14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陈建林、张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世峰审判员  杨子敬审判员  殷惠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双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