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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必合与魏顺锦、张理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必合,魏顺锦,张理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2907号原告:王必合,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虓,福建富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付成,福建富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魏顺锦,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屏南县,被告:张理华,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18号3楼09单元部分、10单元-19单元、物业管理1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5081933M。负责人:耿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泽建、曾美玲,该公司职员。原告王必合与被告魏顺锦、张理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理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必合撤回对被告张理华起诉。审判员  黄利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