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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严清槐与被执行人胡建平、胡叶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清槐,胡建平,胡叶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449号申请执行人严清槐,男,1966年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胡建平,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胡叶芝,女,1975年6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清槐与被执行人胡建平、胡叶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建平、胡叶芝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严清槐与被执行人胡建平、胡叶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严清槐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胡建平、胡叶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建平、胡叶芝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习军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