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3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郭绍平、柳贵存等与夏洪习、马连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绍平,柳贵存,郭某,夏洪习,马连岗,邢台县盛瑞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3民初1402号原告:郭绍平,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县。委托代理人:彭英亮,河北孙福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柳贵存,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县。委托代理人:彭英亮,河北孙福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法定代理人:张丽丽,女,1996年9月9日出生,郭某之母。委托代理人:彭英亮,河北孙福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洪习,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告:马连岗,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告:邢台县盛瑞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郭守敬大街界家屯村北。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绍平、柳贵存、郭某诉被告夏洪习、马连岗、邢台县盛瑞达运输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绍平、柳贵存、郭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1,2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佳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晓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