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珂与茹怀欣、邵翠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珂,茹怀欣,邵翠亭,茹红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1681号原告李珂,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被告茹怀欣,男,1947年7月2日生,汉族。被告邵翠亭,女,1955年1月4日生,汉族。被告茹红伟,男,1979年7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珂与被告茹怀欣、邵翠亭、茹红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珂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珂撤回对被告茹怀欣、邵翠亭、茹红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9元,减半收取854.5元,由原告李珂承担。审 判 长 王先芬审 判 员 车顺超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