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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0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祝君酒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祝君酒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62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祝君酒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周祝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国庆,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杨伟,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祝君酒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杨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伟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祝君酒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27350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实现的债权27350元仍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固执字第006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岩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