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2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汪光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汪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425号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组织机构代码:06726136-0。法定代表人鲁传伟。被执行人汪光杰,男,1973年3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光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光杰支付借款本金65218.8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80元、申请执行费114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汪光杰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通知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汪光杰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汪光杰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24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