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2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罪犯刁伟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刁伟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2100号罪犯刁伟康,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镇赉县人,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普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刁伟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24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2年9月8日止。执行机关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刁伟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刁伟康的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刁伟康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刁伟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