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3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杨文斌与钱正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斌,钱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3812号申请执行人杨文斌。被执行人钱正平。原告杨文斌与被告钱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吴江盛民初字第04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钱正平应归还原告杨文斌借款120000元,由被告钱正平于2011年10月起至2021年9月止,每月25日前归还原告杨文斌1000元。二、如被告钱正平逾期付款,则原告杨文斌可对未到期款额一并申请执行。三、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起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被告钱正平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于2021年9月25日前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钱正平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杨文斌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21350元,执行费用172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指定其在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逾期不提供或提供不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发现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其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协助查询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等材料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指定其在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逾期不提供或提供不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发现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其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吴江盛民初字第045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根荣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