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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6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玲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6254号原告驻马店市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中段(市气象局内)。法定代表人田英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勇、徐海阔,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玲玲,女,住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