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执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津0105执201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2010号被执行人:宋滨。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滨犯盗窃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宋滨罚金人民币2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执201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宋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董 巍审 判 员 张伯虎代理审判员 宣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艾文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