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9执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申请执行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分公司等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分公司,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所在地:四川省宜宾翠屏区南岸西区鲁能D街区。法定代表人:郑远柱,局长。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屏山县新发乡蒋坝村河洞组。负责人:龚九林。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盐都大道盐都花园会所。法定代表人:张森。本院在执行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分公司、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川1529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山分公司、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9569.46元,期限为一年。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熙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