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3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佘某与信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信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3民初651号原告: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云,甘肃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某诉被告信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佘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佘某负担。审判员 关惠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