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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3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佘某与信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信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3民初651号原告: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云,甘肃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某诉被告信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佘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佘某负担。审判员  关惠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