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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曾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曾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4民初1929号原告:胡某某,女,生于1983年3月16日,汉族,城镇居民。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胡夏英,女,生于1981年6月25日,汉族,城镇居民,系原告的姐姐。被告:曾某某,男,生于1954年10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67年5月4日,汉族,农村居民。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胡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王某某的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