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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民初3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龚某与陈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陈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3民初3933号原告:龚某,女,1990年12月1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陈某1,男,1987年7月13日生,汉族,XXXX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龚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被告陈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子陈某2。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并与其他女子有暧昧关系,不务正业,经多次苦口规劝,仍然恶性不改。被告婚后所作所为对家庭对亲人极其不负责任,已经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和,生活方式的不同,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某2由被告抚养。被告陈某1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离婚我要求婚生子陈某2归我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龚某与被告陈某1于××××年××月××日在唐山市路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陈某2。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龚某于2016年8月23日起诉离婚,被告陈某1不同意离婚。以上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因不能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一定程度的裂痕,对此,双方应查找各自的不足,珍惜多年来的感情。如果能相互理解,及时交流沟通,正确处理夫妻间的矛盾,应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对原告龚某要求与被告陈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龚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长刘宏志代理审判员 付 亮人民陪审员 刘淑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