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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7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二为与卫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为,卫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7416号原告:王二为,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戴竹,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储香梅,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中,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二为诉被告卫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二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卫中名下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同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为王二为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二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卫中名下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