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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9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徐武、周玲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徐武,周玲玲,陈道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98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宁康东路150号。负责人:郑时奔,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薛公丹,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武,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周玲玲,女,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陈道华,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徐武、周玲玲、陈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鹏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盛雨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