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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民初5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敏杰、邹瑾诉王峰、潘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杰,邹瑾,王峰,潘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5178号申请人:李敏杰,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申请人:邹瑾,女,1984年4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桂平,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献南,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王峰,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申请人:潘黎,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人李敏杰、邹瑾诉被申请人王峰、潘黎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敏杰、邹瑾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峰、潘黎所有的镜湖区利华锦绣家园X幢X单元XXX室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在4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潘黎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芜湖市中江桥支行账户621700165000XXXXXXX存款在2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李敏杰、邹瑾以担保物即担保人邹成江、黄章秀共同所有的镜湖区邢家山X号X#楼XXX室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敏杰、邹瑾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峰、潘黎所有的镜湖区利华锦绣家园X幢X单元XXX室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保全范围40万元),期限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潘黎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芜湖市中江桥支行账户621700165000XXXXXXX存款2万元,期限一年三、查封申请人李敏杰、邹瑾提供的担保物即担保人邹成江、黄章秀共同所有的镜湖区邢家山X号X#楼XXX室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期限三年。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雷 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如平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