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3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邵国东与高红英、官长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国东,高红英,官长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3执605号申请执行人邵国东,男,1959年7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被执行人高红英,女,1967年7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光泽县。被执行人官长寿,男,1964年4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光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国东与被执行人高红英、官长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工商、银行、国土、房产、公安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另案已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查封,现被执行人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财产调查结果没有异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新文审判员 黄国平审判员 李绍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明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