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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夕良与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曾承德、曾飞、曾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夕良,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曾承德,曾飞,曾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15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夕良,男,195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友,四川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祖丽,四川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安阜月耳池街50号。法定代表人:吴利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仕兵,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2号。法定代表人:朱卫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臣,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镇,男,该公司员工。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曾承德,男,194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曾飞,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曾琴,女,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再审申请人何夕良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和一审第三人曾承德、曾飞、曾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终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钟 欣代理审判员  孙红宇代理审判员  杨璐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