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4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杨玲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581号罪犯杨玲,女,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丰城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长中刑一初字第00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刑期自2007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38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14日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长中刑执字第0402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杨玲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166.8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二万元。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玲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俊 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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