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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广东诉被告粟方玉、粟泽良、杨兰英、何红辉、杜雪兰、曾新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粟方玉,粟泽良,杨兰英,何红辉,杜雪兰,曾新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1326号原告刘广东,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谭胜涛,湖南昌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310653030。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纯海,湖南昌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410243761。被告粟方玉,男,侗族。被告粟泽良,男,侗族。被告杨兰英,女,侗族。被告何红辉,女,汉族。被告杜雪兰,女,汉族。被告曾新捷,男,汉族。原告刘广东诉被告粟方玉、粟泽良、杨兰英、何红辉、杜雪兰、曾新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张文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方长、黄三玉参加的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广东诉称,2014年1月13日,被告粟方玉、粟泽良、杨兰英、何红辉、杜雪兰、曾新捷经案外人冠群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群公司)居间向原告借款5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协议约定,被告分12个月(12期)向原告还款,每月12日为还款日,还款的起止日期为2014年2月12日至2015年1月12日。其中第一期至第三期每期还款50万元,第十期至第十一期每期还款60万元,第十二期还款80万元,若被告晚于协议约定的还款日还款,应当向原告支付罚息和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照当期应还本息的10%计算,每月单独计算;罚息按照当月直至借款期结束的应还本息的0.05%/日的标准计算,每月单独计算。协议还约定,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将借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出具了收据。同日,被告粟方玉、粟泽良、杨兰英、何红辉、杜雪兰、曾新捷还与冠群公司签订了《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和《还款管理服务说明书》,同意将服务费75万元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代为交付给冠群公司。被告履行了三期还款义务后,未按协议约定还款,截止合同到期日,被告粟方玉、粟泽良、杨兰英、何红辉、杜雪兰、曾新捷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218900元,利息45万元。现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被告粟方玉、粟泽良、杨兰英、何红辉、杜雪兰、曾新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18900元及利息45万元;二、被告粟方玉、粟泽良、杨兰英、何红辉、杜雪兰、曾新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罚息自2014年5月12日至本息全部偿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5月12日,暂计2025072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及相关费用。被告杜雪兰、何红辉、曾新捷辩称:2014年6月3,善行天下公司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立案,被告粟方玉、粟泽良(善行天下经营者)向刘广东(冠群公司)借款500万元已成为涉案资金,2014年12月10日,原告刘广东在公安机关授权的怀化市方兴会计事务所申报了债权,债权登记表证明该笔借款实际借款人是善行天下公司,故刘广东出借给被告粟方玉、粟泽良、杨兰英、何红辉、杜雪兰、曾新捷的借款500万元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查,2014年1月13日,被告粟方玉、粟泽良、杨兰英、何红辉、杜雪兰、曾新捷经案外人冠群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群公司)居间向原告刘广东借款500万元。2014年6月6日,怀化市公安局对“善行天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初步查明“怀化市善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粟泽良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委托怀化市方兴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原告刘广东在怀化市方兴会计事务所申报了债权,债权申报表列明实际借款人是善行天下投资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本案涉嫌犯罪,故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广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151元,退还原告刘广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香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黄三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芸芸附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