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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5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李苗与程伟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苗,程伟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5458号原告李苗,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告程伟业,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苗与被告程伟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赔偿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苗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李苗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苗负担。审判员  蔡玉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