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民初5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李苗与程伟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苗,程伟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5458号原告李苗,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告程伟业,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苗与被告程伟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赔偿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苗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李苗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苗负担。审判员 蔡玉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