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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保淇与刘星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淇,刘星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2495号原告:陈保淇。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林,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星彤。原告陈保淇诉被告刘星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保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保淇负担。审 判 员 刘海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苏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