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2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保淇与刘星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淇,刘星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2495号原告:陈保淇。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林,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星彤。原告陈保淇诉被告刘星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保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保淇负担。审 判 员 刘海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苏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