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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2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朱佰流与柳文涛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辖终298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文涛,朱佰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文涛,住广东省南澳县。委托代理人:郭庆彬,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金萍,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佰流,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代理人:何雁英,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超彬,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3民初47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一直居住在户籍所在地,且其户籍所在地在广东省南澳县,虽在广州办理居住证,离开后未及时注销,故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由被告住所地汕头市南澳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汕头市南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第八条第4点约定:“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提交的广州市流动人员基本情况可知,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至今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协议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无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