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1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胜先申请执行项XX王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先,王滨,项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1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王胜先,男。被执行人王滨,男。被执行人项XX,男。申请执行人王胜先与被执行人王滨、项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虎林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4日作出的(2009)虎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滨、项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胜先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2.2252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滨、项XX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目前王滨、项XX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滨、项XX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胜先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滨、项XX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胜先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伟审 判 员 靳少红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正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