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吴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2293号原告:吴某,女,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陈庄镇杨吴庄村。被告:田某,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吴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季兴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申才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