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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吴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2293号原告:吴某,女,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陈庄镇杨吴庄村。被告:田某,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吴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季兴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申才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