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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23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3民初18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8年4月10日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0年2月1日生。本院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履行)。审判员  宋积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