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223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3民初18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8年4月10日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0年2月1日生。本院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履行)。审判员 宋积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