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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恢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陕西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饶晓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饶晓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恢64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美颂雅庭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涛。被执行人饶晓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安民初字第055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饶晓阳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饶晓阳(身份证:X)名下有奥迪牌陕AR6F**号小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饶晓阳名下车牌号为陕AR6F**奥迪牌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悦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