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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3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杭州百事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绍兴市金丰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百事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金丰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381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百事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山镇长联村,组织机构代码67676648-7。法定代表人褚柏海,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绍兴市金丰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孙端镇许家桥村,组织机构代码14601009-2。法定代表人徐伟良。原告杭州百事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金丰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绍兴市金丰印染有限公司涉案较多,涉案金额较大。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其名下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孙端镇许家桥村的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均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