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3民初9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力超与于庆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力超,于庆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9859号原告李力超,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于庆友。原告李力超诉被告于庆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6月1日,被告于庆友向原告李力超购买货物,欠货款14090元,并约定2016年6月11日还清该笔货款,被告给付原告一份欠条对此予以确认。欠款逾期后,被告未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4090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民事案件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因原告仅提供被告的姓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定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力超的起诉。原告李力超预交案件受理费152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李力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明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