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6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上海和为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虹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和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虹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6933号原告上海和为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青浦区西岑镇莲湖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李廷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胜伟,男。被告上海虹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陆金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安辉,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祝桃,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和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虹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严晓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