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光诉被告吕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光又名李文,吕继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1民初2564号原告李文光又名李文,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告吕继峰,男,52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原告李文光诉被告吕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继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支,此后被告给原告偿还了4000元本金,剩余借款本金61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绝给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吕继峰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6日被告吕继峰向原告李文光借款65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支,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此后被告给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对上述事实,原告李文光提供了由被告吕继峰出具的借条一支在案佐证,被告吕继峰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采纳。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光请求被告吕继峰偿还借款本金61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在案佐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继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李文光借款本金61000元。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被告吕继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洁审 判 员 周 娜人民陪审员 白云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玉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