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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5执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连城县人民法院与余荣发、杨雪峰、余金生、李火兴罚金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城县人民法院,余荣发,杨雪峰,余金生,李火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连城县人民法院(组织机构代码004125943),住连城县西康村。被执行人余荣发,男,198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杨雪峰,男,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余金生,男,197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李火兴,男,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连城县人民法院与余荣发、杨雪峰、余金生、李火兴罚金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罗婕妤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彭仁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