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5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葛妙根与孙玉香、杭州劳氏印刷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妙根,孙玉香,杭州劳氏印刷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5095号原告:葛妙根,男,193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福林,杭州市天官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玉香,女,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杭州劳氏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黄山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80号。主要负责人:张伟钢。原告葛妙根诉被告孙玉香、杭州劳氏印刷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葛妙根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葛妙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妙根撤诉。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