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12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诉孙艳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孙艳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651号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迎秋,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兆佳,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鑫,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孙艳辉,女,汉族。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诉被告(反诉原告)孙艳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2016年9月26日,被告(反诉原告)孙艳辉对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反诉。2016年10月17日,被告(反诉原告)孙艳辉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孙艳辉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反诉,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孙艳辉的起诉,均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孙艳辉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8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孙艳辉负担。审 判 长  李胜贤人民陪审员  陈佳福人民陪审员  李铁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袁红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