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03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石永宁与马国瑞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永宁,马国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3执611号申请执行人:石永宁,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马国瑞,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永宁与被执行人马国瑞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石永宁与被执行人马国瑞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石永宁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红民初字第21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西明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买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