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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与被告曹利军、周文、翦梦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曹利军,周文,翦梦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240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大道301号。负责人:李科阳。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道云,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艳萍,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曹利军。被告:周文。被告:翦梦杰。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与被告曹利军、周文、翦梦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请求判令:1、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商务借款及担保合同》;2、被告曹利军、周文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793306.9元、利息113251.78元(截止8月25日的利息),本息合计1906558.6元,以及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并以抵押船舶拍卖借款有限清偿原告贷款本息;3、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6000元;4、被告翦梦杰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本院在受理案件后,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所提供的曹利军、周文的地址,向曹利军、周文送达应诉文书时,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亦无法提供曹利军、周文现住址,故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271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梦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