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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5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番田与白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番田,白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5民初530号原告刘番田,女,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告白鸽,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柳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番田与被告白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番田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番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番田承担。审 判 长  刘丑小审 判 员  李婷懿人民陪审员  穆艳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