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5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番田与白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番田,白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5民初530号原告刘番田,女,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告白鸽,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柳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番田与被告白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番田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番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番田承担。审 判 长 刘丑小审 判 员 李婷懿人民陪审员 穆艳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