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支行与尉氏县威狮棉业有限公司、李文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支行,尉氏县威狮棉业有限公司,李文斌,刘巧玲,付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执70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山南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亚星盛世53号楼123号。负责人贾广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尉氏县威狮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文斌,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文斌,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刘巧玲,女,汉族,1966年3月2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付国民,男,汉族,1962年3月7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仲裁字第289号裁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尉氏县威狮棉业有限公司、李文斌、刘巧玲、付国民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郑仲裁字第289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宗振宇审 判 员 刘建华助理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洁 百度搜索“”